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

武汉市百事通光纤通信有限公司、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407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百事通光纤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凌家山南路1号武汉光谷企业天地4号楼7层06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庙山办事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270467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百事通光纤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2022)鄂0115民初5007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百事通光纤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百事通光纤通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6494.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89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