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

***邦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2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52号洪山创意中心三楼悦非空间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275161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庙山办事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2704675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的(2022)鄂0115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9896元及利息(以1009896元为基数,按2021年10月2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1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694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87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10月11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汉口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共计334706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将上述账户冻结并于2022年8月30日将上述账户存款划拨至本院执行专项账户后发还至申请人***邦科技有限公司。 2、**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持有武汉湖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15MA4KUYWA40】30%股权;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向武汉市江夏区行政审批局送达(2022)鄂0115执229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将上述股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发出房产(不动产)信息查询通知,上述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等登记信息。 三、2022年10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同日,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已知晓。 本院认为,***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本案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2022)鄂0115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吴 优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