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4民初148号
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靖,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
本院审理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审判长江小武
人民陪审员张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任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