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22民初2548号 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幸福大道百步亭花园华庭2**4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55005016J。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生产型企业,根据业务的忙闲程度向本地招募工人,提供临时工作。2021年10月,恰逢原告工作量最大的时候,原告招募被告进入工厂工作,双方约定被告按日计酬,每日240元,被告可以随时离开原告的工作岗位,原告也可随时要求被告回家,不再继续工作。原告的工厂,除了管理人员是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其他人员均为仅具有劳务关系的临时工,具备做一天算一天的特点,根本不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仲裁庭错误将劳务关系确认为劳动关系是对原告权利的损害,故原告特向贵院诉讼,以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被告**有工资交易明细及考勤记录,其接受原告管理,其工资是每月发放,工资支付周期不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原被告系事实劳动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公司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二、红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红劳人仲字[2022]第08号仲裁裁决书,拟证明原被告已经通过劳动仲裁,该劳动仲裁确认的劳动关系成立,不合理、不合法。 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原被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但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企业公示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系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原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车间记工表、工作服,拟证明被告于2021年10月进入原告公司工作,并在车间负责消声器焊接工作,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被告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临时用工。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时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21年10月14日,原告到被告位于湖北省红安县工厂工作,原告的岗位为焊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发放3960元工资,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发放7716元工资,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发放5000元工资,于2022年2月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发放840元工资。原告于2021年11月、12月对被告等工人制作车间记工表。2021年12月7日,被告在原告湖北省红安县工厂车间工作受伤。被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红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2022年4月29日,红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红劳人仲裁字[2022]第0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仲裁书,原告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原告经营范围包含钢结构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加工,被告工作属于原告业务范围。 本院认为,焦点问题系被告**与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亦即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三方面。据此,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从以下方面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劳动者是否在经济上依赖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从事劳动;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具有连续性等方面综合判断。本院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认可被告**系2021年10月14日招聘到其公司工作,原告依法登记的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被告系合法的劳动者。 二、原、被告是否有从属性。(一)人格从属性方面。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过应聘而向用人单位交付劳动即系劳动者在人格从属用工单位。本案中,**系原告通过招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向原告交付劳动力取得报酬,具有人格从属性。(二)经济从属性方面。**在经济上依赖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被告提供工资流水可知,不论原告是每日计算工资还是每月计算工资,原告均按月发放被告工资,被告在经济上依赖原告。(3)组织从属性方面。**在原告安排的工厂车间工作,原告每月还对被告制作记工表,被告**身着原告公司的制服,可见被告遵从了原告工作制度、服从了原告安排进行工作,被告对原告有组织从属性。 三、被告工作是否属于原告业务范畴。本案中被告**工种为焊工,而原告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包含钢结构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加工,被告受伤也是在原告工厂车间,且原告当庭认可被告工作是原告业务范畴,故被告工作是原告业务范畴。 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久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