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百信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百信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凯兰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508民初3870号
原告武汉百信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公司)与被告苏州凯兰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兰特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宋秀辉、苏州净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瑞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第三人净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兰特公司、第三人宋秀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2017年12月14日保证函的内容,凯兰特公司以代净瑞公司收取百信公司设备改造款为由向百信公司收取100万元,现净瑞公司否认授权宋秀辉、凯兰特公司收取该款项,且凯兰特公司未兑现保证函中“按汇款路径原路返还”的承诺,应认定凯兰特收取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百信公司要求其返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因凯兰特公司承诺一个月返还相应款项,百信公司主张自2018年1月15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亦应予以支持,本院认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7666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凯兰特公司、宋秀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凯兰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汉百信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7666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苏州凯兰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宁晓鹏
书记员  陈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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