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民特487号
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百信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202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武汉百信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补充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梅飚
审判员 陶歆
审判员 陈祥
法官助理邹思琪
书记员邹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