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91民初1422号
原告: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莲湖路80号昌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
被告: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常阳永清城5栋2单元2301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37,879元或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武汉市顺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37,8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即原告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鄂A×××××号、鄂A×××××号车辆各一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焱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