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1202执3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借款本息2488398元,已执行924000元,未执行2358688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刘 如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