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1202执32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6月0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6538.0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刘 如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