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咸安执字第32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收入计人币2488398元(含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刘 如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