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利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盛兴工业园2-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常阳永清城5栋2单元23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与红光路交汇处。
负责人:柳磊。
申请执行人武汉利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2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99,99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湖北佳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68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武汉利亚达电气有限公司。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线索可以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毅
审判员范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