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6民初582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
被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同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津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19号武汉中地大科技园一期2栋4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鑫万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大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湖北南德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锋诉被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同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武汉鑫万利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