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同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123民初1704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421123000007553(1-1)。地址:**县凤山镇鸟雀林村。

法定代表人许泉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同盛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68351110W。地址:洪山区**湖花园**港佳和云居**栋**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史喜芳,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县

被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同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海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