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2民初1061号
原告:郑州金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路鑫苑小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荥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荥阳市。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新密市。
原告郑州金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金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算150元,由原告郑州金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