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专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金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2民初1061号 原告:郑州金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路鑫苑小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荥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荥阳市。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新密市。 原告郑州金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金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算150元,由原告郑州金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