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82民初5827号
原告:郑州金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路鑫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荥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回族,1974年3月4日生,住荥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金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金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金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