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4民初5324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湖北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2785832K,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3F2F6C,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
法定代表人:洪忠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交的合同是以酉阳县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所签订,酉阳县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合同主体是酉阳县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有证据证明不了原告享有权利义务,不应当由其直接提起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1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