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财保28号
申请人:湖北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幢B座8层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2785832K。
法定代表人:朱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三磊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7752588X。
法定代表人:洪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三磊会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三磊会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XX路与XXXX交叉口东北侧土地权属(产权证号:渝(2017)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XXXXXXX号、产权证号:渝(2017)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XXXXXXX号、产权证号:渝(2017)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XXXXXXX号、产权证号:渝(2017)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XXXXXXX号、产权证号:渝(2017)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XXXXXXX号、产权证号:渝(2017)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XXXXXXX号、产权证号:渝(2017)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XXXXXXX号)、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正阳大道与金龙路交叉口北侧一期地下车库(产权证号:渝(2018)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XXXXXXX号)、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金龙路与正阳大道交叉口东北侧房地产(商业)(产权证号:渝(2018)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XXXXXXX号)、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金龙路与正阳大道交叉口东北侧房地产(会展中心)(产权证号:渝(2018)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XXXXXXX号)、黔江区正阳街道金龙路与正阳大道交叉口东北侧房地产(红星美凯龙)(产权证号:渝(2018)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XXXXXXX号)予以查封。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对申请人湖北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地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 记 员 石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