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市致远公司、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81民初737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市致远公司。
被告: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232827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3日出生,住赤壁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市致远公司、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