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壁致远分公司、***、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281执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壁致远分公司,住所地:赤壁市经济开发区中伙工业园蛟龙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92026995D。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铁机路保利城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23282723。
法定代表人:谭世旦,华瑞电力工程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壁致远分公司、***、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20)鄂1281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壁致远分公司、***、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壁致远分公司、***、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申请执行费174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壁致远分公司、***、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壁致远分公司、***、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金额、履行期限。其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壁致远分公司、***、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1日之前还清欠款,如2021年9月21日之前没有按约定还款,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壁致远分公司、***、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金额、履行期限,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为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鉴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1281执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壁致远分公司、***、湖北远大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应当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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