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5062号
原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南楼4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23985915Q
法定代表人:宋品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琴,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江,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大街69号特钢办公楼十一层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715535355。
法定代表人:周新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卫,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滨河村燕滨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56077492F。
法定代表人:杨秀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丙永,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北京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敏,女,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北京石景山区。
被告:侯艳敏,女,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北京石景山区。
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刘丙永、侯艳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4元,减半收取计3,302元,由原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玄振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