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8705号
原告:**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滦区滦河镇承钢厂区。
法定代表人:王佐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大街69号特钢办公楼十一层1107室。
法定代表人:周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卫,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原告**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晓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