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712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茂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1号院6号楼4层50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营起诉被告***,被告北京茂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连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连营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营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