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茂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茂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建国与北京浩华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82699

申请执行人:北京茂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1号院6号楼4507

法定代表人:贾立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云贞,北京华济融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欧蒂尼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407

法定代表人:潘美书,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茂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欧蒂尼装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芜湖市欧蒂尼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芜湖市欧蒂尼装饰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张瀚文

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