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54号
原告:湖北洁能工程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伊科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55号3号楼810、8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洁能工程技术开发公司诉被告武汉伊科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湖北洁能工程技术开发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洁能工程技术开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洁能工程技术开发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