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伊科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伊科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伊科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负责人***,书记。
本院在执行武汉伊科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伊科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