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4民初1089号
原告:通山县家联购物中心。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216号。
负责人:朱建文,通山县家联购物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佳,湖北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山宏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南市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蔡庸权,通山宏达路桥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通山县家联购物中心与被告通山宏达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通山县家联购物中心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山县家联购物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0元,由原告通山县家联购物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珍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