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9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内**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667159618。
法定代表人:刘中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016983XG。
法定代表人:沈晓燕,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91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91民终4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794844元及违约金(以61.0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222926.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以553775.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714元、鉴定费2292.65元和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扣押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以上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2794844元及还清欠款和违约金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为限。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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