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恢32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57号内3号内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6671596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畅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平,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系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016983XG。
法定代表人:沈晓燕,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鲁0691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上一执行期间,本院依据(2021)鲁0691执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一宗【权利证号:烟国用(2013)第5××8号,土地面积9000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一宗【权利证号:烟国用(2013)第5××8号,土地面积9000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王群昌
审判员  郑仁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