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恢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57号内3号内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6671596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畅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平,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系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016983XG。
法定代表人:沈晓燕,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9日10时至2022年2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com/0535/09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一宗【权利证号:烟国用(2013)第5××8号,土地面积9000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公开拍卖活动【一拍起拍价14420000元,保证金2300000元,增价辐度50000元】,买受人烟台旭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0034893041XF)以最高价20020000元竞得,且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竞拍尾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一宗【权利证号:烟国用(2013)第5××8号,土地面积9000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归买受人烟台旭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0034893041XF)所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一宗【权利证号:烟国用(2013)第5××8号,土地面积9000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烟台旭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烟台旭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0034893041XF)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方广志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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