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57号内3号内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6671596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016983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91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91民终4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794844元及违约金(以61.0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222926.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以553775.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714元、鉴定费2292.65元和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一直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线索。2021年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工作措施: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3月2日、3月16日、5月8日、7月7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据(2021)鲁0691执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于2021年5月24日将冻结案款184124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院现已依法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执行到位案款184124元。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3月2日、3月16日、5月8日、7月7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的证券、工商、保险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无证券、工商、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021年3月18日本院赴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烟台宏益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烟台开发区处,同日本院依据(2021)鲁0691执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土地,因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上述财产。 2021年7月7日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本案是否同意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悬赏执行。 2021年7月7日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下步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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