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执13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住所地: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仲裁委员会(2018)同仲调字第024号调解书,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名下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七里村支行账户157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晨 曦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