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3241号
原告:烟台岽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F2PGN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兴海路2号院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013080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岽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烟台岽朗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岽朗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