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执12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5,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兴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210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大同市***城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瑰蓉,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140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仲裁委员会(2018)同仲调字第025号调解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73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9678.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进& # xB;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翔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 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