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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执12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5,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兴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210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大同市***城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瑰蓉,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140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仲裁委员会(2018)同仲调字第025号调解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73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9678.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进& # xB;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翔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   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