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2民初5217号
原告:烟台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涛、***,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就工伤待遇等赔偿问题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烟台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