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迈亚方圆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迈亚方圆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98号7层0803。
法定代表人马亚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7号楼1层101-1400室。
法定代表人王靖,执行董事。
北京迈亚方圆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9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北京迈亚方圆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967710.83元、滞纳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给付义务。北京迈亚方圆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冻结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信威广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922万元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也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其他股权进行冻结。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迈亚方圆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迈亚方圆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表示目前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迈亚方圆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信威亚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人民币8967710.83元、滞纳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给付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9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晓飞
审 判 员 刘全新
审 判 员 闫 帮
二〇一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杨梦琪
书 记 员 皮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