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02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桂林市七星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69号翡翠潮庭6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76859019。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广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桂030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以与再审被申请人广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建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