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翔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某某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02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桂林市七星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69号翡翠潮庭6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76859019。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广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桂030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以与再审被申请人广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建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