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02民初4003号
原告:广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69号翡翠潮庭6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768590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永福县。
原告广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广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