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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周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07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街**号王府大厦**座**层**层。

负责人刘红华,行长。

被执行人周***。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康维杰。

被执行人山西省聚力环保集,住所地忻州定襄县季庄乡**林木村乡北林木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云天环保,住所地太原高新区科技街**号幢**号幢09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康维杰、山西省聚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云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0107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我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下落及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0107执8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