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31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山西省宁武县人,现住原籍。
被执行人:山西云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山西云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保德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1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48万元,案件受理费171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综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9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又于2019年12月10日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的太原市小店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注册的山西省高新综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登记情况,显示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租用宋俊杰的房屋,公司状态为存续。
我院于2019年12月10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向太原市市不动产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未在该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针对本案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现状,我院于2019年12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的全过程。并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了本案将依照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也向其一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2019)晋0931执3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晋0931执3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山西云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上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