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第二建筑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第二建筑公司、广安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终1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市广安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勇,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江国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庆,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泽光,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国华,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荣,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张国华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詹小燕,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彭建军,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照平,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李照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胜,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阳世全,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建华,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安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张泽光、张国华、詹小燕、彭建军、**、李照平、阳世全、唐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价款总额、已完工程价款总额、已付工程价款总额、导致案涉工程未完工原因及责任承担等事实未查明,导致法律适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第二建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8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成代军

审 判 员 蒋 濒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雪

书 记 员 姚松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