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第二建筑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第二建筑公司与武胜县勇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5执异22号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第二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2098506552,住所:广安市广安区建设路23号3幢。

法定代表人:王天信。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福音,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胜县勇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8日。

被申请人:杨慧,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1日。

本院在执行广安市广安区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建筑公司)与武胜县勇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胜勇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二建筑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异议申请人第二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杨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进行缺席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第二建筑公司称,武胜勇进公司系由被申请人***、杨慧两名股东设立,登记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应缴出资350万元,占股70%;杨慧应缴出资150万元,占股30%,法定代表人为***。2001年3月14日,武胜勇进公司、成都中铁建施工中心、杨慧共同组建四川中铁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武胜勇进公司实物出资1800万元、成都中铁建施工中心现金出资80万元、杨慧个人出资现金120万元。2003年6月20日,四川中铁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资为6000万元,该公司变更为集团公司。2006年9月14日,成都中铁建施工中心将80万元股份转让给武胜勇进公司后,武胜勇进公司持有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1880万元股权。2008年10月30日,武胜勇进公司将其在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1880万元股份以现金方式转让给四川中铁建输变电工程公司,至此,武胜勇进公司变为了空壳公司,股份转让费被***、杨慧占有。2009年4月10日,武胜勇进公司因两年未报年检资料被吊销营业执照。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1)广法经传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将武胜勇进公司入股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却未将1880万元股权转让款用于公司经营,也未进入公司账户。现武胜勇进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无财产清偿债务,被申请人应在抽逃出资和接受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请求追加***、杨慧为被执行人。

异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及函、债权凭证、民事判决书、武胜勇进公司的系列证据、资产转移保证书、出资协议书、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中铁道桥集团公司增资系列证据、股东会议决议、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份调整、武胜勇进公司被吊销的资料、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多余资金说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异议主张。

本院经审查查明,第二建筑公司与武胜勇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3日作出(2001)广法经传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解除原告二建司与被告勇进公司订立的《勇进花园别墅小区工程承办合同》;二、由被告勇进公司负责向原告二建司支付工程价款257220.26元,退还质保金30000元,赔偿建筑设备租赁费损失8800元,赔偿工地守护费8400元。以上费用合计304420.26元,限被告勇进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二建司;三、由原告二建司退还被告勇进公司建筑设备钢管71根,钢模118张、扣件32个;四、驳回原告二建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勇进公司的反诉请求。因武胜勇进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2年10月25日,第二建筑公司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实现债权153300元,未受偿债权余额为151120.26元。2003年12月29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武胜勇进公司已迁至成都等地开展业务,流动性大,被执行人居所不定,无法查找其财产,权利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事实,以(2002)达中执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03年12月30日以(2003)达中法执证字第42号向权利人发放了债权凭证。2009年8月3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达中执指字第17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该案由渠县人民法院执行。渠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以(2009)达渠执字第726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于2009年11月11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0年5月18日,第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追加***、杨慧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武胜勇进公司于2000年6月29日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股东为***、杨慧,法定代表人为***,其中***出资350万元,占股70%,杨慧出资150万元,占股30%。四川中铁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21日成立,由武胜勇进公司、成都中铁建工程施工中心、杨慧三个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武胜勇进公司出资180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成都中铁建工程施工中心出资8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杨慧出资12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2003年6月12日,***召集了四川中铁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各股东召开了第一届第四次股东会议,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资为6000万元,其中武胜勇进公司以实物方式认缴出资1800万元,杨慧个人以实物1000万元,货币120万元认缴出资1120万元,2003年6月20日,四川红日会计师事务所对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出资进行了验资核实。2006年9月14日,成都中铁建施工中心将持有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80万元股份转让给武胜勇进公司。2008年10月30日,武胜勇进公司将在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1880万元股份以现金方式转让给了四川中铁建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又查明,2009年4月10日,武胜勇进公司因两年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9月1日,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西支行和浙商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分别发出协助查询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存款通知书,经查询均无存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胜勇进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申请人***、杨慧作为该公司股东将财产转移异地发展,变现后未存入公司账户的事实,应该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异议申请人第二建筑公司要求追加被申请人***、杨慧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杨慧为(2009)达渠执字第72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杨慧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熊可梅

审判员  段山川

审判员  魏家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