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再6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区)。
负责人:曹爱武,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罗,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
负责人:冉亨茂,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麟,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四川省三台县正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华,四川普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与被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一审第三人四川省三台县正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20民终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川民申307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撤销《抵押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基础和前提为由于2020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二、撤销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20民终874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1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长 蒋 艳
审判员 唐嘉君
审判员 曾 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卢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