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22民初1934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甫,三台县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三台县正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新,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已退休,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江一平,该单位专职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女,该单位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灵,男,该单位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三台县正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1136.00元,并从2018年3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9日,被告绵阳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203小区26幢7单元风貌打造工程项目发包给了被告四川省三台县正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暂估价为40万元。原告便挂靠被告四川三台县正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原告便指派吴东对该项工程进行了具体实施,原告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完成了该工程,该工程经验收后为合格工程。后经绵阳市知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复审工程造价为341136.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8万元,现被告还欠原告161136.00元,该工程款还在发包方被告绵阳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据此,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希准予请求事项。
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因系不动产纠纷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203小区26幢7单元风貌打造工程项目所在地为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故现将该案移送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凤娇
书 记 员 魏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