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正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安岳县欣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正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2021执12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永丰路47号。
负责人:冉亨茂,行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岳县欣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志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正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9月2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岳县欣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正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岳县欣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登记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安岳县欣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东区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二、被执行人安岳县欣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岳县欣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