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30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区)。
负责人:曹爱武,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罗,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
负责人:房毅,该公司负责人。
一审第三人:四川省三台县正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与被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一审第三人四川省三台县正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20民终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蒋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