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景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奢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景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503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奢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绣大道****102附****。
法定代表人:段涛,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景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金雁大厦。
法定代表人:饶涛,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奢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景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227631.9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我院作出(2021)川0191财保503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四川奢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景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奢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景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账户4402********内存款3227631.9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