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503号
申请人:四川奢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绣大道3688号6栋102附1楼484号。
法定代表人:段涛,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景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
法定代表人:饶涛,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奢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景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227631.9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在3227631.90元的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奢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景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账户4402××××6015内存款冻结3227631.9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