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景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壹站汇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景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4721号
原告:广州市壹站汇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北环路11号C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青,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景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
法定代表人:饶涛。
原告广州市壹站汇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景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壹站汇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申请,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壹站汇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