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8065号
原告:重庆松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6号东方灯饰广场内第(正一)楼(A)区(1F-13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G8C38G。
法定代表人:严友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47号花园坝社区居委会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656911361。
法定代表人:青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四川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松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松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松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松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4.44元,减半收取计782.22元,鉴定费4700元,由原告重庆松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兴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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