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6957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宾,重庆市綦江区打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47号花园坝社区居委会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656911361。
法定代表人:青轩。
原告***与被告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04元,减半收取计557.0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梅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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